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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市人民政府
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
通 知
各镇人民政府、各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有关部门:
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、济宁市扶贫工作有关部署,扎实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,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,根据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》(济政字〔2016〕50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1月起,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(以下简称低保)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;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比去年提高不低于5%,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60%。
二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。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比去年提高不低于8%,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60%。
三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人员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00元,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。
提高城乡低保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,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扶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,是市委、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,加强组织领导,采取有效措施,按时做好提标工作。要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,切实加大农村低保提标力度,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。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,定期进行复核,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;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,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。要加大资金投入,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。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,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,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。
邹城市人民政府
2016年7月30日